心脑血管疾病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20-09-29 点击数:

心脑血管疾病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心脑血管疾病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目标任务是在赣南地区建成一所国内一流、与国际接轨,集心脑血管疾病预防、预警、急救、诊断、治疗、康复、药物和器械研发为一体,教学与科研并举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使之成为探索国内欠发达地区心脑血管疾病防治新模式的医学研究与临床应用基地,不断提升心脑血管疾病的防治水平。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努力营造“进取、严谨、宽松、务实”的科研氛围,形成“立足基层、创新服务、良性循环、不断进步”的发展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实验室为学校独立建制的科研业务机构,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五条  实验室机构主要由办公室、基础研究部和临床研究部组成。

办公室负责实验室日常行政管理。包括:起草年度计划、总结和规章制度,组织开放课题的申报、评审与管理,运行经费的管理,负责组织科研设备的申购,配合开展科研设备使用与管理,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安排和宣传报道,负责科研产出的统计、学术年报的编制,组织学术年会、学术委员会会议及其他会议和活动,负责实验室网站信息的发布和更新,负责实验室文件及学术资料的档案管理,负责对外联系与接待,为实验室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服务和保障等。

基础研究部负责心脑血管疾病的流行特征及其危险因素研究、心脑血管疾病的病理生理机制研究、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和医疗器械研究等三大平台建设与管理。主要内容涉及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产品研发,以及生物样本库建设等。

临床研究部负责心脑血管疾病的诊疗技术和急救体系研究和临床样本库平台建设与管理。分为临床一、二部,分别位于附属医院新老院区,主要涉及心血管内科、心脏外科、血管外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等专科的临床科研工作,包括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的临床研究及临床转化研究等。临床科室由医院完全负责管理,负责临床信息收集及标本采集,应配合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的临床研究部门由重点实验室统筹管理,负责模式构建、临床信息处理、标本存储与处置,以及相关基础研究。

第六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成员和流动成员组成。

固定成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固定成员有参与重点实验室内部管理和资源配置的权利,但也需承担相应义务。研究人员主要应符合以下四类条件之一:在重点实验室主体研究场所从事心脑血管疾病研究的人员;主持(含在研和已结题)心脑血管疾病研究相关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重大省级项目(20万元以上)人员;主持心脑血管疾病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性课题人员;有关临床科室主要负责人。研究人员可来自各二级学院。以实验室编制引进的研究人员应挂靠所在学科和学院,承担部分教学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研究人员可申请成为固定成员,获批后由实验室主任聘任。每3年为一个聘期,如聘期考核合格,经申请后可直接续聘,考核不合格则不再聘任。

流动成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和校内其他研究人员等。主要由两类人员组成,一类是实验室聘请的客座研究人员和合作研究的国内外学者,另一类是学校其他教师和研究生。

研究场所不在重点实验室,并且主持心脑血管疾病研究省级及以下课题,或主持心脑血管疾病研究校级课题的本校研究人员,经申请获批后可聘为流动成员。聘期为课题执行时间,承担多个心脑血管研究课题者以最长执行时间为聘期。流动成员在聘期内享受固定成员部分待遇,但也需承担实验室所要求的义务。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并设立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第八条  实验室设立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包括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落实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办公会制度  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由学校聘任,主要负责研究落实校党委行政确定事项,研究制订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实验室重要事宜。一般每2月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等重要学术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

第十一条  实验室独立遴选实验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并明确考核指标,签订聘用协议;独立申报招聘计划,并可按程序提出柔性引进和临时聘用人员建议;实验室人员考核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实验室内部各研究单元需分别对各自建设目标、人才队伍、研究内容和考核目标等进行规划,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研究单元应定期召开会议汇总各自建设和研究进展情况。召开主任办公会时,各平台负责人应分别汇报进展情况。科研中心作为学校科研平台抓总单位,具体负责保持全校科研平台(含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转,卫生、安保、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等行政事务性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列入预算单位。其预算经费主要包括运行费、设备费、开放课题费。运行费主要用于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等支出,主要包括行政办公耗材及印刷费、水电燃料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学术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办公耗材、仪器设备维护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按照学校预算额度申购科研设备。科研设备采取按需购置原则,除部分公用性强的设备和设施由重点实验室统一安排和建设外,均按照科研人员所获科研项目的层次和成果来分配采购额度,采购额度可以周转、汇总。已购科研设备由重点实验室和科研中心联合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五条  实验室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实验室加强内部学术交流,定期召开学术交流会议;实验室各分部、各平台应常规开展内部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研究平台和基地作用,促进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开放课题基金用于资助围绕实验室研究方向、创新性强、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实验室每年针对各研究方向的实际研究需要,针对性设置10个左右开放课题(重点),面向校内外科研人员,择优遴选,予以资助。学校自主设置的心血管类校级课题由科研产业处委托重点实验室组织评审确定,也可认定为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常规)。

第十七条  实验室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在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方面,学校给予重点实验室政策性倾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验室、研究方向、研究团队落实各层级学术责任,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并签署确认书。实验室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临床分部应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建设,相关费用由医院列入预算支出。其建设方案报主任办公会审批后实施。医院应注意将临床研究部的建设与医院总体学科和科研建设相结合。

第二十条  实验室根据需要制订人事、平台、设备、研究生、开放课题、学术交流等具体内部管理制度,由主任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赣南医学院

                                2019年11月12日